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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喜超与上海腾发服饰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喜超,上海腾发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3951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3951号申请执行人杨喜超,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腾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黄国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喜超和上海腾发服饰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本院查封的机器设备已在评估、拍卖处置中。因一时无法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7)办字第70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卫志强审判员  李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 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顾学锋审判员李越峰审判员卫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祝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