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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潘万松、李日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万松,李日荣,韩继聪,梁锦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494号申请执行人:潘万松,男,,壮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申请执行人:李日荣,男,,壮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韩继聪(曾用名:韩继总),,壮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梁锦谷,女,壮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申请执行人潘万松、李日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继聪、梁锦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桂1023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万松、李日荣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但不可以偿还本案债务,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桂1023执5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银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