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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县实土地管理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县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02行审40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翔宇,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继仓,该局秦州分局副局长。被执行人县实。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国土罚字〔2017〕1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2017年8月22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发出审查通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天国土罚字﹝2017﹞17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秦州区玉泉镇闫河村集体土地30.2415亩修建驾驶训练场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22日对县实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罚决定当天送达县实签收,其未起诉,亦未履行处罚决定。2017年7月14日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履行无结果,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2017﹞174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县实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违法案件线索登记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违法后果预先告知及送达回证,立案呈批表,被执行人询问笔录,界址点成果表及占地现场照片,调查报告会议记录,天水天宇苗木花卉公司和天宇机动车驾驶培训公司营业执照,土地租赁合同,天宇驾驶培训公司缴纳罚款收据,处罚呈批表,拟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决定、催告履行书及送达回执。被执行人县实辩称:被执行人在2014年租赁本村村民的30亩承包地,租赁期三十年,成立了天水天宇苗木花卉公司和天宇机动车驾驶培训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公司正常经营,土地使用被执行人已上报玉泉镇申请办理着用地手续,尚未得到审批。申请执行人的处罚决定和催告履行通知被执行人都已收到,没有起诉,公司经营投资大不要强拆,如果政府要使用该地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搬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已经送达并生效,该决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程序合法,申请执行的内容没有影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的辩解理由没有合法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天国土罚字﹝2017﹞174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石亚敏审判员  陈建生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