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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陈素芳与陈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芳,陈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169号原告:陈素芳,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陈春芳,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陈素芳与被告陈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本案开庭审理,原告陈素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素芳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素芳负担。审判员  柯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