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陈素芳与陈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芳,陈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169号原告:陈素芳,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陈春芳,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陈素芳与被告陈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本案开庭审理,原告陈素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素芳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素芳负担。审判员 柯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