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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62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增敖、栗素梅申请执行党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増敖,栗素梅,党建华,李晓霞,党帅,金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6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张増敖,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栗素梅,女,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党建华,男,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晓霞,女,汉族,1959年5月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党帅,男,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金海英,女,汉族,1982年8月26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张增敖、栗素梅与被执行人党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执字第6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蔺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