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平舆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韩某某罚金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人民法院,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44年10月16日,汉族,住平舆县射桥镇西关居委会西关,身份证号码:4128271944********。关于平舆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韩某某罚金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舆县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90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