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国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朱国芳,女,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白银市会宁县。负责人郭进一,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国芳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宁支公司已履行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甘0422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国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充分,合法正当,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朱国芳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李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