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志国、王邦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国,王邦林,吴桥县卓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17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男,1977年11月2日生,住河北省故城县,。申请执行人王邦林,男,1955年12月11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吴桥县卓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南香山道东。法定代表人:刘海煜,该单位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王邦林与被执行人吴桥县卓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沧仲裁秘字第00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9执172号。因被执行人吴桥县卓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吴桥县,为节约执行成本,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沧仲裁秘字第0093号裁决书,指定吴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业鹏审判员 缴 健审判员 杨敬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