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国养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2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养,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明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明县看守所。辩护人卢海鹏,广西普曼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养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存在其他原因,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本院于2017年8月3日裁定恢复审理,并由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养及其辩护人卢海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的一天,越南的“阿某”携带100克毒品到被告人李国养家中,并称以每克270元的价款销售给李国养,因李国养没有现金支付,当晚就把毒品埋在自家新房的墙根下。同年11月的一天晚上,“阿某”再次来到李国养家中,将30克毒品海洛因和30克冰毒卖给李国养,李国养为了方便吸食,将海洛因和冰毒分成了小包。又于同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阿养”携带一支射钉枪和300发射钉枪弹到李国养家交给李国养,因该枪声音、威力过大,不便使用,李国养便暂时收藏在自己的床底下,几天后叫“阿江”帮忙埋藏于自家新房的墙根下。当晚,“阿某”看见李国养在制作弓弩,便称自己有气枪,第二天晚上即带一支气枪过来交给李国养,因该枪气压瓶漏气,“阿某”知情后又于12月13日晚携带一支气枪过来交给李国养。12月15日早上,峙浪边防派出所民警对李国养家进行搜查时,在李国养卧室床上和床下查获二支疑似美国秃鹰气枪;在李国养新楼房墙根下查获射钉枪一支、可疑毒品海洛因净重100克;在李国养家鸡笼上的篷布下查获可疑毒品海洛因净重17.5克、可疑冰毒净重5.5克;在覃庆新家中查获李国养私藏的可疑冰毒净重22.5克。经检验,从被缴获的可疑毒品海洛因中均检出海洛因;从被缴获的可疑冰毒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鉴定,认定李国养持有的二支气枪和一支射钉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2016年12月19日,李国养到宁明县公安局峙浪边防派出所投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国养明知是毒品和枪支仍予私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国养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在李国养家查获的毒品中,只有少部分是李国养为了吸食而购买,大部分是他人的,应酌情从轻考虑;在李国养家查获的三支枪均是他人的,且其中一支气枪漏气,应酌情从轻考虑;李国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公正判决。李国养及其辩护人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上午,宁明县公安局峙浪边防派出所根据情报线索和群众举报称,峙浪街的李国养经常贩卖毒,要求查处。接报后,峙浪边防派出所组织干警于当日10时30分对李国养家进行搜查,在李国养卧室的床上和床下各搜出一支气枪;在鸡笼顶的篷布下搜出可疑毒品海洛因27粒、冰毒3小包;在楼房地基下挖出一支射钉枪、二包射钉枪弹、一包钢珠及二块毒品可疑物;在覃庆新家中查获李国养藏匿的冰毒可疑物一包。经秤量,从李国养家楼房墙脚下挖出来的可疑毒品海洛因净重100克;从鸡笼顶的篷布下查获的可疑毒品海洛因和冰毒净重分别为17.5克、5.5克;从覃庆新家查获的冰毒可疑物净重22.5克。经检验,从被缴获的可疑毒品海洛因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从被缴获的冰毒可疑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鉴定,认定二支气枪以压宿气体为发射动力,可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一支射钉枪改制而成的改制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三支枪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另查明,2016年12月15日民警在李国养家查获可疑毒品和枪支后,李国养于同年12月19日到宁明县公安局峙浪边防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15日上午,宁明县公安局峙浪边防派出所根据情报线索和群众举报称,峙浪街的李国养经常贩毒,要求查处。接报后,民警于当日10时30分对李国养家进行搜查,查获可疑毒品100多克及三支枪。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5日决定立案侦查。2、过秤、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办案机关于2016年12月16日对在覃庆新家查获的可疑冰毒进行过秤,秤量为净重22.5克,从中提取1克作送检用;对在李国养家鸡笼顶篷布下查获的可疑毒品海洛因27粒、冰毒3小包进行过秤,秤量分别为净重17.5克、5.5克,并分别从中提取1克、0.5克作送检用;对在李国养家墙脚下挖出来的可疑毒品海洛因进行过秤,秤量为净重100克,从中提取1克作送检用。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办案机关于2016年12月15日扣押李国养持有的可疑毒品海洛因117.5克、可疑冰毒5.5克、气枪2支、射钉枪一支及射钉枪弹300发等;扣押藏匿于覃庆新家的可疑冰毒22.5克。4、户籍证明。证实李国养是广西宁明县人,出生于1967年5月17日,案发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5、抓获情况说明。证实办案人员于2016年12月15日在李国养家查获可疑毒品和枪支后,李国养于同年12月19日到宁明县公安局峙浪边防派出所投案。6、证明。峙浪社区居委会证明覃庆新是言语二级残疾人。7、证人赵某、刘某的证言。证实覃庆新从小就是个聋哑人,无听力和语言表达能力。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覃庆新从小是个聋哑人,住在其家对面。近来,覃庆新常出入李国养家,至于做什么其不清楚。9、证人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5日11时许,公安人员对其家进行搜查时,在其丈夫李国养的床上床下各搜出一支枪及枪弹;在鸡笼顶上搜出一只铁合子,里面有数粒毒品可疑物;在楼房地基下挖出一支类似手枪和多颗黄色体的物体及一块毒品可疑物。民警当场将物品装袋封闭,并由其签字后扣押。被扣押的物品均是其丈夫的。其丈夫吸毒,也将毒品卖给他人,还用弹弓练习射击弹丸。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国养是其父亲。2016年12月15日10时许,民警到家与其母亲说话时,其正好外出。当晚12时许,其回到家时,妻子钟某说,民警在我们家搜出毒品和二支气枪。其不清楚这些物品是谁的。11、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5日13时许,其回到家时看见民警在其家搜出毒品和枪支。其不清楚这些物品是谁的。听说,其家公李国养吸毒。12、被告人李国养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是吸毒人员。前段时间,“阿某”拿一包毒品海洛因到其家说要20000多元钱,因其没有这么多钱,只好先将这包毒品埋藏在自己新楼房的墙根下。二个月前,其用8000元买下“阿某”的30克海洛因,后来又用1500元钱买下“阿某”的30克冰毒,其把部分海洛因和冰毒藏匿于自家鸡笼顶的篷布下,部分冰毒藏匿于覃庆新家的影碟机内。十天前,“阿养”拿一支射钉枪给其,因声音、威力过大,几天后其让“阿江”把该枪和子弹装进红色布袋后埋在新楼房的墙根下。后来,“阿某”又拿一支气枪来给其,因该气枪漏气,“阿某”又于2016年12月13日晚带一支气枪过来给其,同月15日早上,其与“阿江”到河边打松鼠,回家时便把枪放在床上,并用被子盖住。其在吃早餐时,听到门外有脚部声和狗叫声,怀疑是公安人员来,其就偷偷溜走了,过后听说民警从其家里搜出枪支和毒品,其因害怕而在山上躲藏了二天。2016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其回家时,家里人劝其去投案。5时许,其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1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检测人员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法对李国养检测的结果均呈阳性。14、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宁明县公安局委托检验的4份检材。其中,编号为1-2号、3号两份可疑毒品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编号为1-1号、2号两份可疑毒品进行海洛因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1-2号、3号两份检材中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1-1号、2号两份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15、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宁明县公安局聘请鉴定的三支疑似枪支致伤力,结果为:二支气枪以压宿气体为发射动力,可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一支射钉枪改制而成的改制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三支枪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1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宁明县峙浪乡峙浪街39号李国养家里。在李国养卧室床上和床下各有一支气枪;在床头柜抽屉里有数包钢珠;在衣柜顶部和衣柜抽屉里分别有26盒和一瓶铅弹及一只消声器;在院子里的鸡笼顶上的篷布下有一盒27粒和3小包可疑毒品;在楼房地基下挖出一支射钉枪、二包射钉枪弹、一包钢珠及二块毒品可疑物。17、讯问李国养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李国养进行讯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养明知是毒品海洛因或者冰毒,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达50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李国养违反法律规定,持有二支气枪、一支射钉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国养犯数罪,依法实行并罚;李国养的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传唤讯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要件,故辩护人提出李国养是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国养对藏匿的毒品和枪支具有支配权,且气枪均具有致伤力,故辩护人提出从李国养家查获的毒品中,只有少部分是李国养为了吸食而购买,大部分却是他人的;查获的三支枪也是他人的,且其中一支气枪漏气的辩护意见,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根据李国养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国养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117.5克及射钉枪一支、气枪二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居英审 判 员 杨泽权人民陪审员 农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第(二)项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宿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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