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孟倩肖像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孟倩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1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1号公园天下1幢1单元3层10301室。法定代表人:李永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会庆,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倩,女,1984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栾星慧,北京颂通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玉,北京颂通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立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倩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574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美立方公司上诉称,美立方公司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1号公园天下1幢1单元3层10301室,本案应由美立方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美立方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孟倩对于美立方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孟倩系以美立方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孟倩提交的北京市暂住证可以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孟倩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美立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学芹审判员 黄 粲审判员 王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鸿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