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朝学、王礼聪与李荣海、会理县马宗乡仓鱼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学,王礼聪,李荣海,会理县马宗乡仓鱼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520号原告:吴朝学,男,生于1973年10月12日,住会东县。原告:王礼聪,男,生于1974年1月16日,住会东县。被告:李荣海,男,约30岁,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会理县马宗乡仓鱼河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四川省会理县马宗乡仓鱼河村。原告吴朝学、王礼聪与被告李荣海、会理县马宗乡仓鱼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朝学、王礼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昌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