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7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志富与被执行人刘佳奇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富,刘佳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富,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佳奇,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志富与被执行人刘佳奇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督8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督85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大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