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杨炳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杨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1660556514C。被执行人杨炳杰,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2017年07月11日生效的(2017)浙1121民督25号支付令,于2017年08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杨炳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杨炳杰在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86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425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青田鹤城支行,账号:62×××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君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项维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7)浙1121执1924号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17)浙1121民督25号支付令,因杨炳杰332522199311018617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杨炳杰在你属营业部62×××86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25元,扣划至青田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单位: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青田鹤城支行账号:62×××62附:(2017)浙1121执1924号执行裁定书壹份年月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