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全温与朱志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1029号原告:张全温。被告:朱志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成,汾阳市冀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全温与被告朱志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全温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温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温撤诉。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841.5元,由原告张全温承担。审 判 长 武庆杰人民陪审员 马俊珍人民陪审员 郭桂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申奥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