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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全温与朱志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1029号原告:张全温。被告:朱志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成,汾阳市冀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全温与被告朱志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全温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温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温撤诉。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841.5元,由原告张全温承担。审 判 长  武庆杰人民陪审员  马俊珍人民陪审员  郭桂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申奥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