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平度市长乐鑫磊石材厂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长乐鑫磊石材厂,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908号原告:平度市长乐鑫磊石材厂,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法定代表人徐元劭,职务厂长。法定代理人董辰虎,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南路。法定代表人:徐奎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迎春,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系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长乐鑫磊石材厂诉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长乐鑫磊石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2元,减半收取38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燕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