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6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石军与杨明霞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石军,杨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6执保9号申请执行人:刘石军,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岑巩县思阳镇。被执行人:杨明霞,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苗族,现住贵州省岑巩县新兴大道。本院在执行刘石军与杨明霞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杨明霞在中国农业银行岑巩县支行的账户有存款7361.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明霞在中国农业银行岑巩县支行的账户存款共计7361.0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仕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