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涛、崔建军、李颇、冯骥、尤宏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涛,崔建军,李颇,冯骥,尤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290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法定代表人侯新文,理事长。被执行人马涛,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菜园街。被执行人崔建军,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被执行人李颇,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春晓街。被执行人冯骥,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被执行人尤宏杰,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涛、崔建军、李颇、冯骥、尤宏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涛、崔建军、李颇、冯骥、尤宏杰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