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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台儿庄区土产杂品公司、陈振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儿庄区土产杂品公司,陈振峰,龙冬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民初968号申请人:台儿庄区土产杂品公司(以下简称土产杂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峰,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陈振峰,男,成年,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申请人龙冬峰(曾用名龙岩),男,成年,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申请人土产杂品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振峰、龙冬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振峰、龙冬峰银行存款24.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振峰、龙冬峰银行存款24.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案件申请费1740元,由被申请人陈振峰、龙冬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