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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京胜与王成福、曾雪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京胜,王成福,曾雪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徐京胜。被执行人王成福。被执行人曾雪茹。申请执行人徐京胜与被执行人王成福、曾雪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相关登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失信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24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孝军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