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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5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廖延胜与哈尔滨德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延胜,哈尔滨德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黑龙XX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703号原告:廖延胜,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德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9号516室。法定代表人:周芳。被告:黑龙XX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59号(中铁家园正门旁1楼)。法定代表人:周涛。原告廖延胜与被告哈尔滨德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黑龙XX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廖延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延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延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95元,退换原告70元。审判员  李在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