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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伟忠、福建省南安市鼎美家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忠,福建省南安市鼎美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7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忠,男,汉族,1957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光勇,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鼎美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明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28679186E。法定代表人:陈清渊,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伟忠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鼎美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2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一审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本案双方实质上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并非简单加工定作合同关系,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是泉州市丰泽区;即便本案被认定为定作合同关系,因本案涉诉家具现场生产、制作、改装、安装等均发生在上诉人位于丰泽区东海滨城翡翠园翠华街106号房屋中,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丰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要求制作家具并提供安装等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承揽合同的定义,本案诉争的合同关系定性为定作合同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则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约定,属于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上述规定,应根据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履行义务的一方为被上诉人鼎美公司,且鼎美公司在原审中处于被告地位,也就是说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均为鼎美公司的住所地福建省××市,南安市人民法院应对本案受案管辖。据此,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关于本案移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黄玮鹏审 判 员 蒋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赖世耀书 记 员 陈少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