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2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玉祥与莫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祥,莫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2787号之一原告:杨玉祥,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别亮,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礼辉,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穷,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锐旋,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玉祥与被告莫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杨玉祥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祥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9元,由原告杨玉祥负担。审 判 长 李剑宁人民陪审员 何蕴华人民陪审员 彭凤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