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8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杨浦区发源建材商行与张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杨浦区发源建材商行,张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8491号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发源建材商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经营者:袁树立,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英雄街*******号。被告:张长军,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发源建材商行与被告张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发源建材商行未预缴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发源建材商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怡婷、沈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