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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古蔺县蔺州货运有限公司与邱兴旺、邓以刚、郑海、唐晓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蔺县蔺州货运有限公司,邱兴旺,邓以刚,郑海,唐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古蔺县蔺州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长沙村,组织机构代码:77581072-X。被执行人:邱兴旺,男,1973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邓以刚,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郑海,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唐晓燕,女,1976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晓燕于泸州市商业银行古蔺支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晓燕在泸州市商业银行古蔺支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治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