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42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泽明与罗运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泽明,罗运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藏0425执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朱泽明,男,汉族,1970年7月11月出生,河南省信阳市人,外来经商人员,住所地察隅县。被执行人罗运中,男,汉族,1948年9月4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外来经商人员,住所地察隅县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藏0425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日18向被执行人罗运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运中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欠款6200元,但被执行人罗运中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运中银行存款1815.4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坚 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次仁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