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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申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高庆财与榆阳国际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庆财,榆阳国际大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申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庆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阳国际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贺聪明。再审申请人高庆财与被申请人榆阳国际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8民终20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庆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对此案再审,撤销原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榆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已按照法定程序发布了注销公告,并依法进行了清算,办理了注销手续,其法人主体已不存在,故原裁定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高庆材所持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应予维持。高庆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庆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小娟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冯太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蔺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