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8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X与陈学芳、张光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陈学芳,张光华,王厚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8307号原告:XXX,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峰,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芳,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张光华,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被告:王厚云,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原告XXX与被告陈学芳、张光华、王厚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金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靓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