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邹洪亮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邹洪亮,王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8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邹洪亮,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即墨市,现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王淑娟,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即墨市,现住山东省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邹洪亮、王淑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扣划被执行人王淑娟案款人民币25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