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保宁路支行与王五娃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保宁路支行,王五娃,孟随叶,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755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保宁路支行被执行人王五娃被执行人孟随叶被执行人王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保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五娃、孟随叶、王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五娃、孟随叶、王龙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至今未能正常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保宁路支行亦认可上述执行情况,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