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5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献洪与肖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献洪,肖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5民初828号原告:黄献洪,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肖德明,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原告黄献洪与被告肖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献洪和被告肖德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献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58000元及利息15800元,并按照约定支付2017年6月后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拖欠原告借款共计68000元,后返还10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返还。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肖德明辩称,拖欠58000元属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返还借款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如逾期不返还借款,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2017年1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8000元,返还借款日期为2017年1月30日,如逾期不返还借款,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2017年5月13日,被告返还了10000元本金,该款用于返还48000元部分的借款。本院认为,原告黄献洪与被告肖德明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现被告肖德明欠原告黄献洪借款款58000元未返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8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因该约定系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肖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黄献洪借款2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息随本清;二、限被告肖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黄献洪借款38000元,并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以本金48000元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自2017年5月14日起,以本金38000元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计822.5元,由被告肖德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郇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