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民初6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与李林生、高玉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李林生,高玉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917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平安家园底商105-107。负责人:刘洪山,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从立国,该支行职员。被告:李林生,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高玉苹,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与被告李林生、高玉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霍各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