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闫某与张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346号原告:闫某,男,1990年7月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2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张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闫某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蒙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