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7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袁瑞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袁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7254号原告: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南、原松山区交通局院内1-1-01044。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内蒙古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冠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