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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4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汇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益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辛平、徐振新、马勇、贾卫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汇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德益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辛平,徐振新,马勇,贾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4执87号之一申请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汇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贵斌。被申请人:承德益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平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辛平。被申请人:徐振新。被申请人:马勇。被申请人:贾卫军。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汇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德益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辛平、徐振新、马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5)鹰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承德益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710000.00元、利息397600.00元(该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迟延履行金5000.00元(计算至申请之日)、案件受理费7256.40元,总共合计1119856.40元。以及迟延履行金支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被申请人辛平、马勇、徐振新、贾卫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4、执行依据: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15)鹰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