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执恢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达亿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俊峰、李永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达亿利投资有限公司,杨俊峰,李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323号申请人:鄂托克旗达亿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有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俊峰,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李永峰,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旗达亿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俊峰、李永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云高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