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4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与徐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80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白贺路4号容发货运市场**栋*楼自编15档。负责人:卢康。委托代理人:姚越,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徐峰,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与被告徐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5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1、徐峰将粤A×××××号车(发动机号PHASER160T1HC505181MA02,车架号LVBVJPGG15H005878)过户至其名下;2、徐峰向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支付服务费2000元;3、徐峰向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支付保险费2763元;4、徐峰向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支付车船税和车船税滞纳金共计792.6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峰负担。2017年6月2日,广州市白云区华君运输车队以徐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粤A×××××号车(发动机号PHASER160T1HC505181MA02,车架号LVBVJPGG15H005878)已达到报废标准,故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另查明被执行人徐峰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太和支行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予以冻结并且扣划,但不足清偿本案债务,除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出示本案的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48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旭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