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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60龚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46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燕,女,1980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启东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盗窃,于2008年6月1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8年7月1日被本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2年7月20日被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4年10月1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燕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6时许,被告人龚燕驾驶电动自行车至启东市寅阳镇圆陀角村四十四组31号沈某宅,钻窗入室,在卧室被褥下窃得人民币4300元。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龚燕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涉案期间及目前为缓解状态,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龚燕于2017年4月1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启东市公安局已搜缴赃款并已发还被害人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龚燕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沈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龚某、朱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制作和调取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龚燕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燕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先行羁押的99天已折抵刑期。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玮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