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1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桂春、青岛园林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春,青岛园林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1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桂春,男,194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园林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龙潭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6360675-2。法定代表人张成丕,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春与被执行人青岛园林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0597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5日前、2017年12月31日前、2018年6月30日前、2018年12月31日前分别履行69496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付执行费3556元和第一期案款69496元,该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由于本案履行期限较长,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105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新审 判 员 钱 江代理审判员 刘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战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