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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行审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27行审224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府前街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7349194880E法定代表人滑喜良,局长。2017年8月25日,本院收到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玉超、黄双玲所欠社会抚养费63822.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提交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7年4月22日送达给被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徐桂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戚素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