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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XX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石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259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石雨,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张石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XX依据我院做出的(2017)京0117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张石雨返还申请执行人XX借款77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石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石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京0117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XX发现被执行人张石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张石雨所应赔偿的借款七十七万三千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