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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玉梅、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梅,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王怀京,庞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4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梅,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铁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怀京,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庞玉连,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王玉梅与被执行人王怀京、庞玉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荣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