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万学珍、蒋友成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学珍,蒋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9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学珍,女,192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蒋友成,男,1963年2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学珍与被执行人蒋友成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友成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友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