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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3749邓存锁与谢建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存锁,谢建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749号原告:邓存锁,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平,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建龙,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18594477Y,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主要负责人:栾立斌,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爱华,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燕,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存锁与被告谢建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邓存锁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存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存锁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存锁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