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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利川市元正寄卖行与赖书娜、黄淑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元正寄卖行,赖书娜,黄淑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023号原告利川市元正寄卖行,住所地利川市胜利路***号。负责人钟昌霖。委托代理人秦义荣,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赖书娜,女,生于1978年1月30日,湖北省利川市人,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黄淑雅,女,生于1974年9月24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汉族,居民,住利川市。原告利川市元正寄卖行诉被告赖书娜、黄淑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元正寄卖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川市元正寄卖行承担。审判员  周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