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银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扩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四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前海银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扩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7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银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鑫,总经理。被执行人:中扩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高四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四海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银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扩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四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银信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担保人许晓萍名下的不动产权第0064412号、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1区3号、丘地号1-10︱4-15-1(524)、建筑面积55.7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中扩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四海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