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益芬与游作星、黄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益芬,游作星,黄珠妹,游淑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PAGE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初454号原告:吴益芬,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游作星,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黄珠妹(系游作星之妻),女,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游淑庚(系游作星之子),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吴益芬与被告游作星、黄珠妹、游淑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益芬到庭参加诉讼,游作星、黄珠妹、游淑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益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游作星、黄珠妹、游淑庚共同归还给吴益芬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游作星因投资建筑工程周转资金需要,于2014年1月30日向吴益芬借款人民币45万元,游淑庚作为担保人,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后,游作星未按约定向吴益芬支付利息。游作星作为借款人,应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游淑庚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也应承担还款责任。游作星与黄珠妹是夫妻关系,该借款是游作星、黄珠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共同债务,故黄珠妹应对游作星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游作星、黄珠妹、游淑庚未作答辩。吴益芬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借条一张,证明游作星于2014年1月30日向吴益芬借款4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无约定还款期限,保证人为游淑庚,未约定保证期限和保证责任。本院根据吴益芬的申请,调取了(2016)闽0124民初1351号案卷中结婚登记材料,证明游作星、黄珠妹于1985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游作星、黄珠妹、游淑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经审查,吴益芬提供的借条和本院调取的游作星和黄珠妹结婚登记材料等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吴益芬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游作星向吴益芬借款45万元,有游作星出具给吴益芬的借条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游作星应负返还之责。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游淑庚为该借款做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和保证责任,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上述债务发生于游作星和黄珠妹夫妻存续期间,故本案游作星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黄珠妹应依法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游作星、黄珠妹、游淑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四十四条(?javascript:SLC(21651,44)?)、第六十条(?javascript:SLC(21651,60)?)、第一百九十六条(?javascript:SLC(21651,196)?)、第二百零六条(?javascript:SLC(21651,2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游作星、黄珠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吴益芬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14年1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游淑庚对上述借款450000元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91元,公告费580元,合计12171元,由被告游作星、黄珠妹、游淑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友锵审 判 员 毛行锦人民陪审员 吴林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莉莉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780,0)?)》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方式有:(二)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