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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建中与韩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中,韩向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436号原告:张建中,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运河区。被告:韩向东,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张建中与韩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建中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建中负担。审判员 魏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