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建中与韩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中,韩向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436号原告:张建中,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运河区。被告:韩向东,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张建中与韩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建中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建中负担。审判员 魏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