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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533号原告:李某1,男,1976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明,新蔡县蔡州法律事务所工作者。被告:李某2,女,1977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昊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