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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钟亿周与赵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亿周,赵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288号原告:钟亿周,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南江县。被告:赵光荣,男,汉族,1961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亿周诉被告赵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亿周以起诉时为主张借款利息为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光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亿周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亿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原告钟亿周负担。审 判 长  黎 建人民陪审员  韩珍林人民陪审员  饶友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