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5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毕国辉与德惠市公安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634号起诉人:毕国辉,女,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2017年8月22日,本院收到毕国辉的起诉状,起诉人毕国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8017.20元;2.给付原告抚恤金每月1718.60元至退休。事实和理由:原告的丈夫唐海龙是德惠市公安局的干警。2016年8月7日11时许,在德惠市明珠广场执勤站岗时突然感觉全身出虚汗、头痛、心脏跳动异常,但一直坚持到中午下班才回家也没吃饭,休息至晚19时许,病情加重,于次日凌晨被送往德惠市医院经抢救无效于5时20分病故。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唐海龙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在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其事实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5条1款之规定,属于视同工亡,原告应当依法获得相关待遇,特此诉讼,请求依法予以保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毕国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艳& # xB;代理审判员 杨晓惠代理审判员 薛 冬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岚 更多数据: